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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三个规定”宣讲通稿

时间:2021-07-08

来源: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贺英杰

录入:贺英杰

审核:赵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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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司法是政法机关最根本的职责,是国家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三个规定”是筑牢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三个规定”被列为“六大顽瘴痼疾”之首。为此,全体检察人员不断提高整治站位,把“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做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陆续印发实施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即“三个规定”。“三个规定”的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抓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权威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9年,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实际行动不折不扣地狠抓“三个规定”贯彻落实。2020年,高检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

       2020年11月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从责任主体、记录填报、教育宣传、检查督导、通报追责等十个方面进一步强化政法机关全面从严管党治检的制度、标尺,持续推动“三个规定”贯彻落实。

       二、全面掌握理解《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内容概要

       实施办法共有14个条款,对目的依据、填报人员、应记录主体和行为、不适用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记录报告要求、追责惩戒、保护措施、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详细要求。

     (二)制订目的依据

        1.目的: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

        2.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策和检察纪律规定。

     (三)填报人员

        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挂职锻炼、借调、临聘等人员。

     (四)记录的内容、范围

       对于来自检察机关内部、外部,包括有关领导、熟人、亲友、同学、同事、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均应记录报告。

       应记录报告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主要包括: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监督执纪及其他。一是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三是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四是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检察人员遇有上述情况均应记录报告。

     (五)不适用情形

       因工作职责了解过问重大事项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包括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因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

      (六)特殊条款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记录在案。

      (七)记录报告要求

        1.原则: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2.零报告制度: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

        3.日期:重大事项填报系统要求本月最后一天完成本月填报,市分院于每月3日前在系统中完成审批上报。

        4.直报:对于填报人认为填报的事项存在重大、敏感等情况,不想让本院数据专管员知晓时,系统提供“直报”功能,支持检察人员直接向上级院检务督察部门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督察局报告,直报后本院的数据专管员无权查看本条填报详情,只有接收直报单位的数据专管员可看到详情。

        5.补报:检察人员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八)追责、保护、结果运用

       1.追责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工作细则》第十六条:保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程序私自调阅《记录表》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2. 保护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承办人员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结果运用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检察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和承办人员相应的记录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业绩考核体系,作为考察检察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三、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案例1: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的案例

       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一名市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采矿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2:检察人员按照要求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给予免责的正面案例

       2018年6月,时任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的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正在办理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告知陈某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陈某某打电话,询问该院正在办理的柳某某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是否起诉到法院、何时起诉到法院,能否关照一下。郝某、陈某某予以拒绝,并告知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刘某正在办理的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送监前安排其亲人进行会见,刘某予以拒绝。2019年8月,王某、郝某、陈某、刘某等4名检察官,对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2019年8月,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市检察院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

       案例3:检察人员违规过问检察办案的案例

       2018年1月,某市公安局将涉黑人员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得知消息后潜逃。刘某请托其朋友苏某与时任市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副部长金某见面,请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涉黑人员李某批捕时,对李某不予批捕,金某答应帮忙。苏某与金某见面后,刘某通过电话请托金某将90万元送办案人员。同年3月,金某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办公室打听该涉黑案件如何处理,陈某答复“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认为此事无法办成,遂将该90万元退还苏某。此后,陈某未对金某过问该案一事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金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1月,金某因违规过问、干预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9年12月,陈某因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司法办案的情况不记录和不报告的行为,被省检察院通报批评。

        案例4: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案例

       2015年,时任某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窦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2016年,王某又接受李某请托,为李某亲属赵某涉嫌强奸案的处理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亲属5万元。2017年至2018年,王某给辖区内某基层院有关人员打电话,要求给予2名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此外,王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案例5:检察人员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

        2015年10月,时任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的吴某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明知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却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请、收受他人贿赂,违反规定,私自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名义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一份内容为“我科认为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于(予)刑事处罚的处理”的检察建议,帮助县公安局对吴某发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作撤案处理,导致吴某发得以逃避刑事责任追究。2018年9月,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议并报经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吴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4月,吴某被县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涵养风清气正执法生态的文化自觉。

       二是坚决贯彻落实。正确理解制度条款,准确把握制度边界;坚持逢问必录的铁律,党组成员等关键少数做好领头羊;做到问与不问都一样,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三是做好宣传教育。持续开展对检察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群众支持率和社会知晓度。我们还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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