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0-09-16
来源: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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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年9月15日在漠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漠河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马 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本次会议报告捕诉一体办案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达到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目标。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要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一体”。捕诉一体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批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从基层检察机关实践层面来看,捕诉一体办案方式有利于提高工作质效和案件质量,有利于侦查监督的全覆盖,更加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
2019年5月以来,漠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捕诉一体等办案工作。捕诉一体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对于缓解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捕诉一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工作均交由同一名检察官完成,有利于避免重复性劳动。特别是针对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审结。对于复杂的案件,进行捕前介入,捕中沟通,诉前研究,积极构建了捕诉一体的工作机制,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12月至2019年1-12月,批准逮捕过的案件,审查起诉结案时间平均为78天,捕诉一体的平均为20天,切实提高了办案效率。在严厉打击犯罪,整合刑检工作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引导侦查有力、促进办案质效
捕诉一体后,鉴于谁捕谁诉谁监督的机制,办案人员在办理批捕案件时,就要全面审查所有的证据材料,考虑下一步案件起诉时应当具备哪些证据,而不仅仅只是审查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因此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阶段就要从起诉的角度加强对证据审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为下一步案件的起诉奠定基础。
(三)及时固定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捕诉一体”后,承办人从接触案件之初就有全面的案件质量意识,会审慎地以公诉案件的标准进行衡量。检察机关积极提前介入,将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准确地收集、固定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不会降低公诉案件证据标准来承担无罪的风险,会审查批捕阶段缺少的证据是否补充到位、侦查监督事项是否纠正和反馈,有利于监督效果的提升。还可以提高移送案件质量,降低公诉风险,避免同一机关对同一事实因认识不一致而作出不同的决定。
二、目前捕诉一体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理念转变滞后。即使“捕诉一体”之后,批捕和公诉依然是两个独立程序。批捕案件的核心在于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而起诉案件的核心在于事实和证据的把握,部分办案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批捕和公诉两个程序的独立价值,更多是从刑事诉讼实体结果的角度考虑,将公诉标准前移。同时,在公诉阶段检察官本该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因过于自信批捕阶段审查证据形成的内心判断,有时会忽视对新的证据的审查。
(二)配套机制尚不完善。一是内部监督机制未同步更新。“捕诉一体”后,办案检察官权力前至侦查后至审判,掌控刑事案件全程,加强对检察官办案权力的监督制约,有待完善“滥权”防止机制。二是轮案机制未同步更新。受批捕办案时限及“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轮案机制的双重影响,在承办人有公诉积案的情况下,若再分到大量批捕案件,就会导致办案检察官顾此失彼,疲于应付时限要求更高的批捕案件,造成审查起诉时间碎片化,影响办案节奏。三是考核机制未同步更新。绩效考核是检察官办案的“指挥棒”,“捕诉一体”会导致办案模式和工作重心的变化,因此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的完善应该和“捕诉一体”化机制改革同步。但目前现行的考核机制还是“捕诉一体”之前的考核机制,未能同步更新。
(三)系统配置有待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重大变革,对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业务部门与案管、技术如何分工配合、检察官公诉和批捕的案件如何配置为同一人、案件分配规则如何制定、绩效考核时办案量如何核算,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办案模式有待适应。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启动后,原承办公诉业务的检察官和原承办侦监业务的检察官都需要一个学习、落实的过程。但是案件具有时限性,绩效考评追求结案率,之前的案件未办结,短期内又要办理大量新类型的案件,工作量激增。
(五)内部监督有待加强。检察机关捕诉分离时,两个部门可以相互监督,“谁批捕谁起诉”会弱化内部监督。检察官个体认识能力具有局限性,办案水平有差异,因疏忽、自信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有偏差而在批捕阶段出错后,会在起诉阶段继续出错。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已经形成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结论,会在审查起诉中陷入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不利于保障案件质量。
三、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系统配置。刑事检察部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定符合实际的系统配置方案。业务部门要提前与技术部门、案管部门沟通,取得技术支持。统一业务系统在分配案件时改变之前的手动分案,按照预先设定的承办人名单的顺序,自动将案件分配给各承办人,实现自动分案的模式。分配到案件的检察官无特殊情况批捕和公诉由同一人办理,案件数量的分配保证入额的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办理的案件达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数量及比例要求,保证办案程序的完备。
(二)做好过渡衔接。在过渡期间,采取“双规制”办理案件,已受理移送案件,仍按照之前模式办理,新受理案件,如无特殊情况(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办案组共同办理),一般应当由一个检察官负责全程办理到底。给员额检察官配备熟悉相关业务的助理,检察官负责全程把控案件,辅助人员做文书草拟、案卷装订等辅助工作,确保捕诉一体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展开。
(三)提高案件质量。在深入推进“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后,要进一步提高承办人全面的案件质量意识,从接触案件之初就要审慎地以公诉案件标准进行衡量。检察机关要积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准确地收集、固定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不要降低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来承担无罪的风险,要重点审查批捕阶段缺少的证据是否补充到位、侦查监督事项是否纠正和反馈等问题,通过严格监督既可以提高移送案件质量,降低公诉风险,还可尽量避免同一机关对同一事实因认识不一致而作出不同的决定。
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本次会议报告捕诉一体办案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达到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目标。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要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一体”。捕诉一体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批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从基层检察机关实践层面来看,捕诉一体办案方式有利于提高工作质效和案件质量,有利于侦查监督的全覆盖,更加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
2019年5月以来,漠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捕诉一体等办案工作。捕诉一体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对于缓解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捕诉一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工作均交由同一名检察官完成,有利于避免重复性劳动。特别是针对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审结。对于复杂的案件,进行捕前介入,捕中沟通,诉前研究,积极构建了捕诉一体的工作机制,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12月至2019年1-12月,批准逮捕过的案件,审查起诉结案时间平均为78天,捕诉一体的平均为20天,切实提高了办案效率。在严厉打击犯罪,整合刑检工作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引导侦查有力、促进办案质效
捕诉一体后,鉴于谁捕谁诉谁监督的机制,办案人员在办理批捕案件时,就要全面审查所有的证据材料,考虑下一步案件起诉时应当具备哪些证据,而不仅仅只是审查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因此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阶段就要从起诉的角度加强对证据审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为下一步案件的起诉奠定基础。
(三)及时固定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捕诉一体”后,承办人从接触案件之初就有全面的案件质量意识,会审慎地以公诉案件的标准进行衡量。检察机关积极提前介入,将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准确地收集、固定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不会降低公诉案件证据标准来承担无罪的风险,会审查批捕阶段缺少的证据是否补充到位、侦查监督事项是否纠正和反馈,有利于监督效果的提升。还可以提高移送案件质量,降低公诉风险,避免同一机关对同一事实因认识不一致而作出不同的决定。
二、目前捕诉一体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理念转变滞后。即使“捕诉一体”之后,批捕和公诉依然是两个独立程序。批捕案件的核心在于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而起诉案件的核心在于事实和证据的把握,部分办案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批捕和公诉两个程序的独立价值,更多是从刑事诉讼实体结果的角度考虑,将公诉标准前移。同时,在公诉阶段检察官本该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因过于自信批捕阶段审查证据形成的内心判断,有时会忽视对新的证据的审查。
(二)配套机制尚不完善。一是内部监督机制未同步更新。“捕诉一体”后,办案检察官权力前至侦查后至审判,掌控刑事案件全程,加强对检察官办案权力的监督制约,有待完善“滥权”防止机制。二是轮案机制未同步更新。受批捕办案时限及“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轮案机制的双重影响,在承办人有公诉积案的情况下,若再分到大量批捕案件,就会导致办案检察官顾此失彼,疲于应付时限要求更高的批捕案件,造成审查起诉时间碎片化,影响办案节奏。三是考核机制未同步更新。绩效考核是检察官办案的“指挥棒”,“捕诉一体”会导致办案模式和工作重心的变化,因此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的完善应该和“捕诉一体”化机制改革同步。但目前现行的考核机制还是“捕诉一体”之前的考核机制,未能同步更新。
(三)系统配置有待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重大变革,对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业务部门与案管、技术如何分工配合、检察官公诉和批捕的案件如何配置为同一人、案件分配规则如何制定、绩效考核时办案量如何核算,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办案模式有待适应。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启动后,原承办公诉业务的检察官和原承办侦监业务的检察官都需要一个学习、落实的过程。但是案件具有时限性,绩效考评追求结案率,之前的案件未办结,短期内又要办理大量新类型的案件,工作量激增。
(五)内部监督有待加强。检察机关捕诉分离时,两个部门可以相互监督,“谁批捕谁起诉”会弱化内部监督。检察官个体认识能力具有局限性,办案水平有差异,因疏忽、自信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有偏差而在批捕阶段出错后,会在起诉阶段继续出错。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已经形成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结论,会在审查起诉中陷入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不利于保障案件质量。
三、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系统配置。刑事检察部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定符合实际的系统配置方案。业务部门要提前与技术部门、案管部门沟通,取得技术支持。统一业务系统在分配案件时改变之前的手动分案,按照预先设定的承办人名单的顺序,自动将案件分配给各承办人,实现自动分案的模式。分配到案件的检察官无特殊情况批捕和公诉由同一人办理,案件数量的分配保证入额的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办理的案件达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数量及比例要求,保证办案程序的完备。
(二)做好过渡衔接。在过渡期间,采取“双规制”办理案件,已受理移送案件,仍按照之前模式办理,新受理案件,如无特殊情况(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办案组共同办理),一般应当由一个检察官负责全程办理到底。给员额检察官配备熟悉相关业务的助理,检察官负责全程把控案件,辅助人员做文书草拟、案卷装订等辅助工作,确保捕诉一体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展开。
(三)提高案件质量。在深入推进“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后,要进一步提高承办人全面的案件质量意识,从接触案件之初就要审慎地以公诉案件标准进行衡量。检察机关要积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准确地收集、固定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不要降低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来承担无罪的风险,要重点审查批捕阶段缺少的证据是否补充到位、侦查监督事项是否纠正和反馈等问题,通过严格监督既可以提高移送案件质量,降低公诉风险,还可尽量避免同一机关对同一事实因认识不一致而作出不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