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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

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时间:2018-07-20

来源:漠河县人民检察院

录入:徐旭

审核:刘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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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 部门职责
漠河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机构设置
漠河县人民检察院为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设立科室包括:
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控申科、监所科、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1个:漠河县检察院检察官培训中心。

二、 人员构成
漠河县人民检察院现有行政编26个,事业编6个。
行政在职18人、事业在职5人。
 
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
2017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555.29万元, 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282.08万元,增加273.21万元;增幅96.86%,主要原因:1.调整人员工资及补发车改补贴增加基本支出约33.64万元。2.政法转移支付专项资未记入年初预算,其中办案补助经费96万元、装备经费40万、奖励经费50万元、调整追加办案项目经费53.57万元。

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一)收入情况
2016年决算收入637.1万元,2017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555.29万元,同比减少81.9万元,减幅12.86%;主要原因是省检察院拨办案补助经费较2016年减少30万元及财政拨款减少51.9万元的压缩公用经费。其中: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525.29万元,同比减少8.97%。
(二)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额640.62万元,比上年部门决算增48.16万元,增幅8.12%。
基本支出225.74万元,比上年增加24.27%;(1)人员经费支出113.27万元,比上年增加2.22%;原因是工资增加;(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12.47万元,比上年增加87.03%,原因是工作量增加及日常维修维护增加相应费用增加。
项目支出414.88万元,比上年减少1.57%,原因是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目支出减少6.63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 公共安全支出634.0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57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75万元
2017年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2.47万元,其中:
办公费49.85万元、手续费0.12万元、电费0.1万元、邮电费0.02万元、差旅费19.75万元、维修(护)费4.46万元、培训费1.38万元、专用材料费0.37万元、专用燃料费4.98元、其他交通费用10.4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1万元。
2017年决算数与2017年预算数相比较增加37.47万元,主要原因是工作量增多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相应增加。
2017年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2.47万元,2017年决算与2016年决算相比增加52.3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种奖金增加、公用经费中办公费及维修维护费增加。

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为0个,人数为0人,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数0台,公务用车保有量0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为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三) 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0次,人数为0人,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2017年三公经费0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较,无增减变化。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7年政府采购计划金额是60.50万元,实际采购金额60.01万元,比采购计划减少0.49万元,减幅0.8%。其中:货物类金额60.01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购置。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7年国有资产年初价值834.15万元。其中:房屋289.84万元、车辆92.4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41.01万元;无形资产10.90万元。2017年国有资产年末价值997.33万元,其中:房屋289.84万元、车辆107.22万元,其他固定资产589.35万元;无形资产10.90万元。本年增加国有资产163.18万元(增加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
 
 
第三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大兴“5.15”系列专案项目基本情况
(一)立项背景
2016年我院自行查办年初以来我院自行查办“大兴安岭电业系515系列专案”,同时圆满完成省院交付查办的重要专案,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由于案件错综复杂,我院干警长时间、长期、长距离的奔赴多省进行案件侦查取证,差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系列办案费用大大增加。因此向地方财政局申请专项补助资金100万元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专用燃料费、车辆维修维护费、办公费及办案所需专用设备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
该项目2017年度绩效目标是:为圆满完成我院办理各类案件提供经费保障。

三、绩效评价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按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我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其中绩效评价项目1个,涉及资金 100万元。绩效指标自评下设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分别为:
产出指标(50分)下设二级指标: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
效益指标(30分)下设二级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
满意度指标(10分)下设二级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根据指标完成情况逐级打分汇总、自评方法如下:
1.得分一档最高不能超过该指标分值上限。
 2.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
3.定量指标若为正向指标(即指标值为≥*),则得分计算方法应用全年实际值(B)/年度指标值(A)*该指标分值;若定量指标为反向指标(即指标值为≤*),则得分计算方法应用年度指标值(A)/全年实际值(B)*该指标分值。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年初预算数100万、全年执行数100万、执行率100%。产出指标40分、效益指标30分、满意度指标10分。总分90分。时效指标评价稍有不足。

五、项目评价等级和评价结论
评价等级优、能较好的完成预算年初各项指标达到预计项目绩效目标。

六、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的问题和建议
经验方法:促进预算管理、建立完善绩效报告机制、反馈整改机制以及与预算安排有:绩效理念逐步树立、支出结构得到优化。
存在问题和建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精细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绩效评价指标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不够配合、绩效意识不够强。

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是促进预算管理。建立完善绩效报告机制、反馈整改机制以及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二是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逐年扩大绩效目标、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三是建立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和结果通报制度,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一是人员经费,具体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等基本支出;二是定额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交通费、福利费、定额接待费等。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出国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维修租赁、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车辆等)、干部培训费、执法部门办案费、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五、财政拨款收入(补助)、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补助)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包括经费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指指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指纳入基金管理或参照基金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转下年: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 社会保障和就业: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九、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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